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21执290号申请执行人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广东省佛冈县石角镇振兴北路88、90、92号,组织机构代码:79624478-X。法定代表人麦瑞勇,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丘建辉,系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郑钊洪,系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刘伟文(又名刘伟民),男,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佛冈县人,住广东省佛冈县。佛冈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清佛法民二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
一、限被执行人刘伟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借款本金9500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1994年12月31日止为2570.05元,从1995年1月1日起,按照双方约定计至全部本金清偿之日为止)给申请执行人佛冈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二、案件受理费102元由被执行人刘伟文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及向被执行人所在村委调查,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实现申请人全部债权,本案暂无法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光招
审判员 范春晖
审判员 蒋恩荣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帮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