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27执8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执行实施类解宝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7执801号解宝童,住所地景县留智庙镇南街村,联系方式1863187****。刘凤云,住所地景县留智庙镇南街村,联系方式1863187****。解会艳,住所地景县留智庙镇西营村,联系方式1863187****。山东省夏津县宏通运输有限公司,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法定代表人:都均明。宋洪胜,所在地山东省夏津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景民一初字第506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省夏津县宏通运输有限公司、宋洪胜在银行的存款9259.0万元或查封被执行人山东省夏津县宏通运输有限公司宋洪胜相当于9259.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山东省夏津县宏通运输有限公司、宋洪胜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