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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最高法民终6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铜陵富地置业有限公司、江西常春药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铜陵富地置业有限公司,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常春药业有限公司,付龙平,张凌雨,付翠平,肖蓓,付春儿,蒋小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民终6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铜陵富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大桥经济开发区私营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杜小刚,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赣江北大道1号中航广场24、25层。法定代表人:姚江涛,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江西常春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药王街42号。法定代表人:付龙平,该公司���行董事。原审被告:付龙平,男,198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原审被告:张凌雨,女,199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原审被告:付翠平,男,198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原审被告:肖蓓,女,198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原审被告:付春儿,男,196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原审被告:蒋小英,女,196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上述七方原审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邹江平,江西新青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铜陵富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地置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西常春药业有限公司、付龙平、张凌雨、付翠平、肖蓓、付春儿、蒋小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赣民二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富地置业公司以其已与相关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富地置业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铜陵富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赣民二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上诉人铜陵富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 玲代理审判员  李玉林代理审判员  郁 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陆 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