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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13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宣城市世纪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浙江通博电器有限公司、王永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市世纪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浙江通博电器有限公司,王永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1313号申请执行人:宣城市世纪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钮世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通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法定代表人:王永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永现,男,住浙江省台州市。申请执行人宣城市世纪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通博电器有限公司、王永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2016)皖18民终203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因浙江通博电器有限公司、王永现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宣城市世纪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通博电器有限公司、王永现给付货款344211.43美元及逾期付款利息61958.06美元(自2015年5月4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7629.9元在344211.43美元中扣除),折合人民币2655785.91元(按照当日外汇牌价6.5574人民币=1美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28000元、执行费2916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通博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某两辆车辆及被执行人王永现在浙江通博电器有限公司所持有的75%的股权,除此之外,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鉴于此,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8民终20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所确认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龙宝审判员  刘廷伟审判员  张徽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