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执15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德胜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环艺电力照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德胜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环艺电力照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执157-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德胜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秋涛北街318号。法定代表人王泓,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环艺电力照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经济开发区南山1路人人大厦。法定代表人丰文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邢森波,浙江金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红光,浙江金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浙江德胜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环艺电力照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2016)浙07执157-1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浙江环艺电力照明工程技术有限��司在金华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即将到期工程结算债权448万元。现执行依据金华仲裁委员会(2015)金裁经字第072号裁决书已经被撤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浙江环艺电力照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金华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即将到期工程结算债权448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 利 平审 判 员 张国军审判员徐伦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吴 旭 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