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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44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贾茂旺与青岛玛丽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茂旺,青岛玛丽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4462号申请执行人贾茂旺,男,汉族,1984年8月18日出生,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青岛玛丽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法定代表人刘华爱,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贾茂旺与被执行人青岛玛丽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的青黄劳仲案字(2016)第10274号裁决书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08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正在评估审计中。现无其他可供执行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44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庆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