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81财保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燕芳勇与燕芳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燕芳勇,燕芳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财保70号之一申请人:燕芳勇,男,1970年2月10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申请人:燕芳跃,男,成人,住临清市。申请人燕芳勇与被申请人燕芳跃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查封了被申请人名下的鲁P×××××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2016年10月27日,被申请人燕芳跃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鲁P×××××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鲁P×××××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张保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柳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