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安徽亿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滁州智天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亿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滁州智天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执18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亿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扬子路,组织机构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顾长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晓宇,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滁州智天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工业集中区,组织机构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王电成,该公司总经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皖民四终字第004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滁州智天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亿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滁州智天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或冻结、查封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施承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