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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2执保5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赵彤锦与王静、段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彤锦,王静,段忠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保534号申请人:赵彤锦,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女,1974年1月27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贽亦,云南北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王静,女,1963年8月23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被申请人:段忠明,女,1957年1月1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赵彤锦与王静、段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赵彤锦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423484元的财产。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以及现金22000元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王静、被申请人段忠明价值423484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徐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俊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