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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2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王川良、王纲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川良,王纲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2刑初70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川良,男,195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万荣县人。2015年8月12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杨晓原,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纲,男,199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万荣县人。2015年8月12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万刚,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龙检刑检刑诉[2016]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川良、王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川良及其辩护人杨晓原、被告人王纲及其辩护人万刚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龙检刑检撤诉[2016]1号、2号撤回起诉决定书撤回对被告人王川良、王纲的起诉。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1日9时许,被告人王纲、王川良在本区大面合能映像小区内与驾驶马自达轿车的于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王纲用脚踢马自达轿车左侧前方和左侧后门,并用手肘击轿车左侧前门玻璃,被告人王川良用手掌击打马自达轿车驾驶室车门和玻璃,导致于某的马自达轿车受损,后双方离开。经鉴定,被害人于某的马自达轿车损失价值为578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川良、王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财物价值578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建议对二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被告人王川良、王纲及其辩护人均对事实经过无异议,都认为本案的财物毁坏情况不清楚,鉴定的程序、内容均不符合相关规定,建议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以下证据材料: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8月1日10时许,于某、宋某向大面派出所报案称,当日9时许,其二人在大面合能四季映像小区停车过程中与他人发生纠纷,对方男子将其驾驶的川AGF5**灰色马自达轿车左侧车门毁坏,经修理产生修车费用8900余元,2015年8月12日,公安机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王川良、王纲立案侦查。2、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取保候审申请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证实,2015年8月12日,王川良、王纲均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刑事拘留,当月18日均被取保候审。3、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8月12日,民警到王川良住处传唤王川良、王纲,因二人均不在家,民警向畅某(王川良妻子)告知了传唤事实,当日下午,王川良、王纲到大面派出所接受调查。4、被告人王川良、王纲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王川良、王纲分别于1956年5月10日、1990年1月30日出生等自然情况。5、被害人于某的陈述,载明,2015年8月1日09时30左右,我在四季映像停车场出门通道,我老婆当时在倒车,旁边一男子骂了我老婆一声后就开车离开,我和我老婆后开车到小区出口时,看到这名男子停车在驾驶室,我将车停在他旁边,问他为何骂人,这名男子称自己没有骂人,我听后便准备开车离开,这名男子下车,跟着后面又来了一名男子,他们两人一起朝我跑过来,过来后拉车门,我便赶忙将车窗锁好,这两人见车门打不开就用脚踢车门,之后又去捡了块砖头想要砸我的车窗,我赶忙让小区物管帮我报了警,这两人一直在砸我的车门,情急之下我就直接开车离开了小区。两男子应该父子关系。我车左侧驾驶室车门及后车门被砸坏,驾驶室车窗无法升降,左侧后视镜无法关闭,车门左后玻璃被损坏,左后车门镀铬条缺失,漏水。6、被害人于某辨认王川良、王纲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辨认对象说明。7、证人贾某的证言,载明,我是成都合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季映像秩序部二班班长,负责小区的安全保卫。2015年8月1日上午9时许,6栋后车场发生堵车,我前往了解情况,看见一业主正在上灰色轿车时,王姓住户(老年男子)用右手掌拍灰色轿车的驾驶室玻璃,左手在拉车的门把手,但没有将车门拉开,另一个小伙子也冲到灰色轿车驾驶室位置,用手掌和拳头敲打车玻璃,车上的人也没有将车门打开,小伙子就用脚踹灰色轿车的驾驶室门,一个老年妇女都没有劝住这两个人,她就坐在地上哭,王姓住户及那个小伙子准备将她从地上拉起来,这个时候,灰色轿车就起步在前面掉头后又开回现场。车上的男子没有下车,他的妻子在现场车辆旁边。然后车上的男子倒车到了小区出口处的减速带,王姓住户和那个小伙子又冲了过去,那个小伙子朝车上的人吼,要车上的人下车,他边吼边用脚踹灰色轿车的驾驶室门及车辆左后门,王姓住户右手还握有一块砖头,但是他没有用砖头砸车,他将手中的砖头丢掉后,就用右手拍打了几下灰色轿车的驾驶室玻璃。之后,我就上去劝说。灰色轿车上男子的妻子让我们把他们的轿车先放出去,并请帮他们报警,于是我们向派出所报警了,发生纠纷的人先后离开了小区。过了几分钟,民警就来到现场,小伙子又从小区外面走回到了现场,并接受了民警的询问。这个小伙子向民警说只发生了小的事情,我们在联系灰色轿车的主人,但是车主没有及时赶过来,之后那个小伙子就借故离开了现场。过了几分钟,那辆灰色轿车回到了小区门口,因之前的警察已经离开,所以我们领导请他们直接到派出所去处理。灰色轿车的车主住在小区14栋2单元1902号,车牌号是川AGF5**,是马自达轿车,轿车的驾驶室门把手附近被踹出了一个很大的坑,直径大概有30-40厘米,左后门的门上也有较大的一个坑,直径有30厘米样子,我看车门伤的还较厉害,听车主说左后门上的玻璃也被损坏了。8、证人贾某辨认被告人王川良、王纲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辨认对象说明。9、证人宋某的证言,载明,我是于某的妻子,2015年8月1日上午9时许,我驾驶红色轿车到小区停车位,准确将灰色从车位移出,将红色轿车停在车位上,在停车时,因技术不好,时间长,对后面外出的车辆造成了耽误,其中,一老年男子驾驶他的红色小汽车从我的汽车前面经过时,冲我大声的骂,因为他是外地口音,我没有听清楚他骂了什么。过后,我们驾车往小区出口,在小区道路上,骂我的那个老年男子将他的汽车停在我们车前方,我们开车过去,我爱人就问他为什么要骂人,对方男子说:“哪个骂了人”,我们准备离开时,对方男子突然对我们说:“你下车,信不信老子打死你”,见对方无礼,我们夫妇就下了车,这时,对方车上的一个老年妇女下车叫我们离开,在我们刚上车后,从后面跑过来一个小伙子,让我爱人下车,并对着我们骂,说了一些威胁恐吓的语言,同时他还用手拉我们的车门,用手掌和拳头敲打车玻璃,我们没有将车门打开,小伙子就开始用脚踹轿车的驾驶室门,后来老年妇女在劝那个老年男子和这个小伙子,但是,她没有劝住,老年妇女就坐在地上哭,老年男子及小伙子就来到了老年妇女身边,准备将她从地上拉起来,这时,于某驾驶轿车就起步并在前面掉头后又回到现场,仍然没有下车(当时我本人没有上车),然后将轿车往后面出口处的减速带倒,老年男子和那个小伙子又冲了过去,小伙子继续朝我爱人吼,要他下车,他边吼边用脚踹我们轿车的驾驶室门及车辆左后门,老年男子右手还握有一块砖头,准备用砖头砸车,后来他将手中的砖头丢掉后,用右手拍打轿车的驾驶室玻璃并用手臂用力撞击车门。我看见他那么凶,我就没有搭理他。随后,先前坐在地上的那个老年妇女又走了过来,劝说老年男子和那个小伙子,劝说无果后,就躺在了我轿车旁边的地上。那个老年男子和那个小伙子就去拉地上的老年妇女,我请求物业人员将我们的车放出去并请他帮我们报警,当时那个老年男子还要求物业人员不要将我们的车放出去,并继续追打我们。在我们出小区后不久,物业人员打电话给我们说民警已经来到现场,要我们回来现场处理。过了10多分钟,我们夫妇才开车回到小区门口,因之前来的警察已经离开现场,所以物业工作人员请我们直接到派出所去处理,之后我们就开车来到了派出所。汽车的驾驶室门把手附近被对方小伙子踹出了一个很大的坑,直径大概有30-40厘米,左后方的门上也被对方踹出较大的一个坑,直径有30厘米的样子,我们的车门伤的很厉害。左后门上的玻璃也对对方损坏了。车在成都三圣乡东城“一汽”马自达4S店维修,车辆已经在维修了,4S店维修的初步报价是7000多元,其中汽车左边前后两个车门已经严重变形,只能整体更换,两个车门报价4100元左右,前后车门的做漆大致价格为1200元,另外还要更换4个车门玻璃贴膜,大致的费用2000元,后保险杠擦伤补漆350元,工时费另外计算。还有就是左后视镜及车门玻璃升降器是否损坏,4S店还要检查核实处理,目前这部分还没有报价。我们估计受损的金额大约12000元左右。10、证人宋某辨认被告人王川良、王纲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辨认对象说明。11、被告人王川良、王纲的供述,对事实经过供认不伟。12、被告人王川良、王纲指认作案现场的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说明。13、照片7张,证实,2015年8月1日上午,于某所驾驶的川AGF5**汽车及其损坏情况,制作时间为2015年8月11日。照片不能看出玻璃是否有损坏。14、价格鉴定委托书,成都市龙泉驿区价格认证中心龙价认鉴[2015]166号关于被毁坏马自达汽车的价格鉴定意见、车辆维修项目及鉴定价格清单,载明,大面派出所于2015年8月10日委托区价格认证中心对宋某马自达轿车受损部位进行市场价值鉴定,其部位包括更换左后车门总成、左前后车门窗框压条、左前后门玻璃升降器支架、电机总成,更换零件,贴膜、补漆工时费、车门(四个)玻璃贴膜。经鉴定,被毁坏的汽车需更换配件及维修工时费总额为5980元,包括更换件项目和修校项目,更换件项目有左前门窗框压条(40元)、左前门玻璃升降器支架(393元)、左后车门(1875元)、左后车门窗框压条(50元)、左后门玻璃升降器支架(393元)、左后门玻璃外装饰密封条(76元)、左后门框装饰条(353元);修校项目有敲校左前车门轻度变形及喷漆、左后门喷漆、后保险杠补漆(1800元);拆装更换相关零部件工时费(200元);左前、后车玻离贴膜(800元)。其中,作业时间为2015年8月3日至2015年8月11日。15、成都市龙泉驿区价格认证中心于2016年1月26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其出具的龙价认鉴[2015]166号价格鉴定意见中更换配件及修复项目,是对被损汽车进行了现场勘验后确定的,其中后保险杆因轻微擦伤未更换,补漆费用(含工时费)为200元。16、川AGF5**汽车换件项目明细、工时费用明细及贴膜表,载明,川AGF5**汽车换件合计花费6639.99元,工时费合计花费2300元,贴膜部分(合计2000元)应客户要求不在本店施工。时间为2015年8月9日。17、四川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四川银行卡POS单,载明,2015年8月9日,川AGF5**汽车经维修价税合计花费8940元。时间为2015年8月9日。18、四川省成都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两张,载明,川AGF5**汽车于2015年8月10日进行3M车窗贴膜,分别花费900元、750元。时间为2015年8月9日。19、收条,载明,于某于2015年8月17日收到王川良、王纲亲属代其赔付川AGF5**马自达轿车维修费用合计10600元。20、刑事谅解书,载明,于某对王川良、王纲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予以谅解。此外,辩护人出示了收条1张,证实,王川良、王纲另外赔偿了于某3万元。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被告人王川良、王纲及其辩护人除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外,其余证据材料无异议。但认为,本案中,未制作现场勘验笔录或照片,车辆受损的情况事实不清,鉴定意见中,在未委托时,已经开始鉴定,且鉴定事项与委托事项不一致,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公诉人对辩护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无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材料除鉴定意见外,均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案轿车的玻璃是否有损坏,现有证据不充分;鉴定意见在公安机关未委托时已开始鉴定,且鉴定事项与委托事项不一致(如玻璃贴膜一项,办案机关委托事项为4个车门玻璃贴膜,鉴定意见为左前、后车玻璃贴膜),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综上,确定如下事实:2015年8月1日9时许,被告人王纲、王川良在本区大面合能映像小区内,与于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王纲、王川良对于某驾驶的马自达轿车进行脚踢手打。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川良、王纲因生活琐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事实存在,但受毁坏财物的价值不清楚,无法证明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入罪标准,公诉机关以成龙检刑检撤诉[2016]1号、2号撤回起诉决定书撤回对被告人王川良、王纲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王川良、王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金学强人民陪审员  刘云嫦人民陪审员  鄢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静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