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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8民初19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陈海燕与被告匡厚艳,郑先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燕,郑先虎,匡厚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8民初1938号原告陈海燕,女,1989年11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郑先虎,男,1975年1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委托代理人孟军,重庆市巫溪县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匡厚艳,女,1986年1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代理人孟军,重庆市巫溪县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燕与被告郑先虎、匡厚艳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海燕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陈海燕承担。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