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7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姜韬与董志杰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韬,庆阳中阳墙材有限公司,董志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27执190号申请执行人姜韬,男,生于1952年8月10日,住甘肃省镇原县。被执行人庆阳中阳墙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董志杰,男,生于1976年3月28日,住甘肃省镇原县。本院执行的(2016)甘1027民初592号原告姜韬与被告庆阳中阳墙材有限公司、董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庆阳中阳墙材有限公司、董志杰共同清偿姜韬借款本金700000元,利息228667元,并负担诉讼费11000元,执行费11797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庆阳中阳墙材有限公司、董志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姜韬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暂缓执行。本案执行条件暂不成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原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7民初592号原告姜韬与被告庆阳中阳墙材有限公司、董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世源审判员 罗进先审判员 脱生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贾佩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