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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2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康某甲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袁某、徐某甲等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甲,袁某,徐某甲,徐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12刑初174号公诉机关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康某甲,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4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未执行);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1月22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经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望城区看守所。被告人袁某,务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1月25日在投案途中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经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望城区看守所。被告人徐某甲,务农。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7年12月28日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1月22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经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望城区看守所。被告人徐某乙,务农。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3月16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抓获,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望城区看守所。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望检公诉刑诉[2016]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某甲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指控被告人袁某、徐某甲、徐某乙犯抢劫罪,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9月22日受理后,于2016年10月13日将本案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康某甲、袁某、徐某甲、徐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抢劫罪:1、2016年1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徐某甲、袁某、徐某乙在被告人康某甲、肖某(另案处理)的邀合下,五人驾驶康某甲的牌照为湘K×××××的比亚迪小车来到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火炬北三片6栋一麻将馆门口,由康某甲提供刀、枪等凶器,康某甲驾车在外面等待。徐某甲、肖某持刀,袁某持枪冲入麻将馆内,徐某乙持刀将麻将馆卷闸门关上后并守在门口,徐某甲、肖某、袁某抢走在麻将馆内打牌的费某一部金色华为手机和张某乙一部苹果4手机,抢走费某、芦某、许某等人现金7000余元。并且,在抢劫过程中,徐某甲持刀将在麻将馆内打牌的梁某砍伤。抢劫得手后五人驾车逃离现场。经物价鉴定:金色华为手机价值1844.91元;苹果4手机价值421.50元。2、2016年1月20日0时许,肖某提出再去搞一个场子,被告人康某甲、徐某甲、袁某、徐某乙和肖某五人驾驶康某甲的牌照为湘K×××××的比亚迪小车来到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金桑园小区“无声娱乐馆”前,康某甲持车子方向盘锁,徐某甲、肖某、徐某乙持刀,袁某持枪冲入“无声娱乐馆”内,将娱乐馆内王某乙、李某、何某、管某控制后,抢得何某一部苹果4手机、管某一部步步高手机、李某一部步步高手机以及现金200余元后逃离现场。经物价鉴定:苹果4手机价值421.50元;两台步步高手机价值2744.60元。案发后,被告人康某甲、徐某甲于2016年1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袁某于2016年1月25日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徐某乙2016年3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6年9月5日袁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李某、王某乙、何某、管某人民币6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对袁某的谅解。(二)故意伤害罪:2011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康某甲在被害人康某乙开设的“娱乐室”打牌时,因向康某乙借钱被拒绝,感到很没面子,由此怀恨在心。2011年11月11日凌晨l时许,康某甲便纠集广西人“阿军”、“阿牛”等五人,持砍刀来到广州市番禺区大岗镇灵山靖西路康某乙出租屋外,将康某乙出租屋大门砍烂后冲进屋内。康某甲指挥其他人对躲在屋内的康某乙一顿乱砍,造成康某乙左肘、左膝关节、左肱骨等多处受伤;砍完后五人逃离现场。经鉴定:康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康某甲、袁某、徐某甲、徐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持枪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被告人康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抢劫罪追究袁某、徐某甲、徐某乙的刑事责任;以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康某甲的刑事责任。在共同抢劫犯罪中,康某甲、袁某、徐某甲、徐某乙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康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均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处罚;康某甲一人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案发后,袁某主动投案,康某甲、徐某甲、徐某乙被抓获归案,四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皆如实地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判决。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康某甲、袁某、徐某甲、徐某乙均当庭表示认罪,被告人康某甲提出指控的抢劫金额过高的异议,并辩解称所持鸟铳是打不响的。经审理查明:(一)抢劫罪2016年1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康某甲驾驶湘K×××××比亚迪小车,搭载被告人袁某、徐某甲、徐某乙、肖某(另案处理)来到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火炬北三片6栋一麻将馆门口。随后,徐某甲、肖某手持由康某甲提供的砍刀,袁某手持由康某甲提供的鸟铳冲入麻将馆,徐某乙手持由康某甲提供的砍刀,将麻将馆卷闸门关上并守在门口,康某甲则驾车在外面等待。徐某甲、肖某、袁某持刀及鸟铳威胁麻将馆内打牌人员,抢走费某的手提包和一部金色华为手机,抢走王某丙一部苹果4手机,抢走麻将馆内打牌人员芦某、梁某、许某等人的现金约1400余元。在此过程中,徐某甲持刀将梁某砍伤。经鉴定:金色华为手机价值1844.91元;苹果4手机价值421.50元。抢劫得手后,五人驾车逃离现场。随后于1月20日0时许,五人又窜至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金桑园小区一名为“无声娱乐馆”的麻将馆,由康某甲持汽车方向盘锁,徐某甲、肖某、徐某乙持砍刀,袁某持鸟铳冲入“无声娱乐馆”内,将麻将馆内的王某乙、李某、何某、管某控制后,抢得何某一部苹果4手机、管某一部步步高手机、李某一部步步高手机以及现金200余元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苹果4手机价值421.50元;两台步步高手机价值共计2744.60元。2016年1月22日,被告人康某甲、徐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6年1月25日,被告人袁某于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6年3月16日,被告人徐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四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6年9月5日,袁某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李某、王某乙、何某、管某6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对袁某的谅解。经鉴定,该鸟铳具备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非军用枪支结构,认定为枪支。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6年1月20日,吴某报警称王某乙等人被人持猎枪、砍刀等实施抢劫,公安机关遂立案侦查。2、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康某甲、袁某、徐某甲、徐某乙被抓获归案的过程,其中袁某于2016年1月25日在广州南站至怀化南站的高铁列车上被抓获。3、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袁某在广州市向当地南村派出所投案,该所接待后因未查询到袁某的在逃记录和违法信息,便建议其回案发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4、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康某甲、袁某、徐某甲、徐某乙均已达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5、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徐某甲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收条,证明:被告人袁某的家属代其对被害人何某、管某、李某、王某乙进行了赔偿,并获得谅解。7、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提取笔录,证明: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康某甲后对其驾驶的车辆进行搜查,扣押了方向盘锁、砍刀、鸟铳等犯罪工具。8、证人吴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月20日凌晨,有四个××人到其工作的酒店前台写下“有人持枪抢劫,帮我报警”的字眼,吴某遂拨打了110报警电话。9、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明:2016年1月19日晚上22时,有五名男子在其经营的麻将馆抢劫的过程;并且证实当天费某来打牌时,看见其手提包里有一沓百元大钞,预计至少有七千元。10、被害人何某、管某、李某、王某乙的陈述,证明:2016年1月20日凌晨在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金桑园小区“无声娱乐馆”内,五名陌生男子手持鸟铳、砍刀等凶器威胁将四人控制后,抢走三个手机、现金等物品,随后逃离现场的过程。11、被害人费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1月19日晚上20时许,其在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火炬北三片6栋1楼的一无名麻将馆打麻将时,有几名男子持刀及鸟铳进来抢劫,其被抢走一个蓝色男士手提包,里面有现金7000元左右及一个金色华为手机,当时同在麻将馆的芦某和梁某也被抢了钱,但具体金额不详,梁某还被砍伤。12、被害人芦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1月19日晚上20时许,其在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火炬北三片6栋1楼的一无名麻将馆打麻将时,有几名男子持刀及鸟铳进来抢劫,当时同在麻将馆的梁某被其中一抢劫男子用刀砍了下头部,其因为害怕被伤害便将身上的800元现金交出。1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证明:2016年1月19日晚上20时许,其在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火炬北三片6栋1楼的一无名麻将馆打麻将时,有几名男子持刀进来抢劫,其见状便跑出了麻将馆,但放在麻将馆内充电的一苹果4手机被抢走了。14、被害人许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1月19日晚上20时许,其在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火炬北三片6栋1楼的一无名麻将馆打麻将时,有几名男子持刀及鸟铳进来抢劫,其见状便趁抢劫男子不注意跑出了麻将馆,但放在麻将桌内的500元钱被抢走。15、被害人梁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1月19日晚上20时许,其在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火炬北三片6栋1楼的一无名麻将馆打麻将时,有几名男子持刀及鸟铳进来抢劫,其被抢走1000多元并被砍伤,当时同在麻将馆的费某被抢走一个包,抢劫男子还将麻将桌里的钱都翻出来抢走。16、长公物鉴(痕迹)字[2016]400号物证检验报告及照片,证明:在湘K×××××车辆上查扣的枪型物经鉴定,为自制火药枪,具备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非军用枪支结构,认定为枪支。17、锦程司法鉴定中心[2016]经鉴宇第135号价格评估鉴定意见书,证明:被抢5台手机合计价值5432.51元,其中2台苹果4手机评估价格均为421.50元,2台步步高手机评估价格均为1372.30元,华为手机评估价格为1844.91元。18、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康某甲、袁某、徐某甲、徐某乙均能准确指认作案机场及作案工具。19、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康某甲、袁某、徐某甲、徐某乙之间能相互辨认共同实施了抢劫,且辨认无误。20、被告人康某甲的供述,证明:其邀集徐某甲、袁某、徐某乙等人分别于2016年1月19日在长沙市马王堆安置小区里的一家麻将馆和2016年1月20日凌晨在望城月亮岛“无声娱乐室”实施抢劫的过程,还证实在抢完马王堆的麻将馆后,五人在去望城的路上将抢得的财物分赃,每人分得200余元,还剩400余元用于加油。21、被告人袁某的供述,证明:其伙同康某甲、徐某甲、徐某乙等人分别于2016年1月19日在长沙市马王堆安置小区里的一家麻将馆和2016年1月20日凌晨在望城月亮岛“无声娱乐室”实施抢劫的过程,还证实五人将在马王堆的麻将馆抢得现金1400余元、手提包等财物分赃,每人分得200余元,还剩400余元用于加油。还证实其向广州的南村镇派出所投案,因民警未查询到其被网上通缉的信息便要其回当地投案,其在回来投案的路上被民警抓获。22、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证明:其伙同康某甲、袁某、徐某乙等人分别于2016年1月19日在长沙市马王堆安置小区里的一家麻将馆和2016年1月20日凌晨在望城月亮岛“无声娱乐室”实施抢劫的过程,还证实在马王堆的麻将馆抢得的财物中包括一个手提包,自己分赃得约200元。23、被告人徐某乙的供述,证明:其伙同康某甲、袁某、徐某甲等人分别于2016年1月19日在长沙市马王堆安置小区里的一家麻将馆和2016年1月20日凌晨在望城月亮岛“无声娱乐室”实施抢劫的过程。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无异议,被确认为本案的有效证据。但经本院审查认为,结合被害人费某、芦某、梁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康某甲、袁某、徐某甲、徐某乙的供述,以及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能证明被害人费某被抢走一个男士手提包,但对于公诉机关关于“抢走费某、芦某、许某等人现金7000余元”的指控,证明该事实的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康某甲关于指控其抢劫金额过高的异议,本院予以采纳。(二)故意伤害罪2011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康某甲因向被害人康某乙借钱被拒绝,对其怀恨在心。2011年11月11日凌晨l时许,康某甲纠集“阿军”、“阿牛”(具体情况不详)等人,持砍刀冲进康某乙租住于广州市番禺区大岗镇的房屋内,对躲在屋内的康某乙一顿乱砍,造成康某乙面部、左膝部、左肱骨等多处受伤。经广州市番禺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康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康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康某乙一案,于2011年11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立案侦查。2、证人邹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11月11日凌晨许,康某甲等人将康某乙砍伤的过程。3、被害人康某乙的陈述,证明:2011年11月,康某甲因向其借钱被拒而与之发生纠纷,后康某甲于11月11日凌晨带人到其位于大岗镇的租住房内持刀将其砍伤。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康某乙左额顶部、左颞顶部、鼻左侧、左膝部、左小腿均有缝合创口,左上肢石膏外固定,右前臂皮下出血,左肱骨外髁撕脱性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5、被告人康某甲的供述,证明:其因向康某乙借钱被拒因而发生纠纷,之后纠集“阿军”、“阿牛”等人前往康某乙租住的房屋内砍了他几刀。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无异议,被确认为本案的有效证据。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甲、袁某、徐某甲、徐某乙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的方式持枪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康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抢劫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康某甲、袁某、徐某甲、徐某乙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均依法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本案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康某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康某甲一人犯两罪,应当两罪并罚。被告人袁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康某甲、徐某甲、徐某乙被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的家属代其对部分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获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康某甲关于指控其抢劫金额过高的异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康某甲关于鸟铳打不响的辩解,不影响该鸟铳属于枪支的认定,因此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对被告人康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袁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康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29年1月2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至本院。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徐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28年1月2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至本院。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徐某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2028年3月1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至本院。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袁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5日起至2027年7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至本院。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五、对于被害人费某被抢劫的手提包、华为手机,被害人王某丙被抢劫的苹果4手机,被害人芦某、梁某、许某等人被抢劫的人民币一千四百元,责令被告人康某甲、袁某、徐某甲、徐某乙予以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喻洁人民陪审员  徐军华人民陪审员  王 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 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