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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5执16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成中与鸿硕精密电工(苏州)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中,鸿硕精密电工(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5执16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成中,男,汉族,1973年9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鸿硕精密电工(苏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信义,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成中与被执行人鸿硕精密电工(苏州)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2日持苏州市虎丘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苏虎劳仲案字(2016)第191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鸿硕精密电工(苏州)有限公司因不服苏州市虎丘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苏虎劳仲案字(2016)第191号仲裁裁决书,就本案劳动纠纷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本院认为,因鸿硕精密电工(苏州)有限公司不服苏州市虎丘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苏虎劳仲案字(2016)第191号仲裁裁决书,就本案劳动纠纷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苏州市虎丘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苏虎劳仲案字(2016)第191号仲裁裁决书并未发生法律效力。现因本案无执行依据,故对申请执行人李成中的执行申请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李成中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嵇建平审 判 员  孙榕宁代理审判员  师永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唐辛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