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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行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伍伟雄、陈碧燕等与台山市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伟雄,陈碧燕,台山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粤07行初44号原告:伍伟雄,男,汉族,1965年11月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电白县;。原告:陈碧燕,女,汉族,1965年10月1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电白县;。共同委托代理人:谢彦纪,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山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中山路**号。法定代表人:卢永权,台山市市长。委托代理人:杨婕,台山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蔡丽缠,台山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原告伍伟雄、陈碧燕不服被告台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台山市政府”)2016年4月13日作出的台府信公开字(2016)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2016)1号《答复书》”),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伍伟雄、陈碧燕及共同委托代理人谢彦纪、被告台山市政府委托代理人杨婕、蔡丽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伍伟雄、陈碧燕诉称:伍伟雄、陈碧燕不服台山市政府于2016年4月18日向伍伟雄、陈碧燕送达的(2016)1号《答复书》的答复。不服以下内容:一、台山市政府在(2016)1号《答复书》第l页顺数第14至15行告知伍伟雄、陈碧燕“登陆台山市国土资源局网站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获取的“台国土公告字(2016)l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是台山市政府故意提供伍伟雄、陈碧燕申请指定的“台征预字(2014)20号《征收土地预公告》(以下简称(2014)20号《公告》)”不同地类、不同片区和不同征地时间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错误信息;二、(2016)1号《答复书》第3页顺数第6行至14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1条第(三)项法定应当主动公开并提供政府信息责任,全部推诿给东坑社区村委会。而伍伟雄、陈碧燕持(2016)1号《答复书》要求该村委会提供时,该村委会负责人却称无。伍伟雄、陈碧燕再持(2016)1号《答复书》找发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台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时,该局答复称:“我们无强制其提供的权力”。伍伟雄、陈碧燕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决台山市政府向伍伟雄、陈碧燕提供台山市政府于2014年11月28日在“(2014)20号《公告》”第二条向社会公告执行的《深茂铁路台山段征地拆迁补偿工作方案》具体内容的信息;2.判决台山市政府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1条第(三)项规定的“发放、使用情况”的法定形式向伍伟雄、陈碧燕提供诉状证据指定的94.605亩合计补偿946050元征地款的发放使用具体情况。原告伍伟雄、陈碧燕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依据:1.(2016)1号《答复书》,证明(1)台山市政府提供的部分信息不符合伍伟雄、陈碧燕申请内容;(2)台山市政府授权委托下级的台城街道办事处及该办事处内设的“城镇建设管理与环保局”和“东坑社区村委会”三个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公共事务组织非法行使征地和征地补偿安置职权侵害伍伟雄、陈碧燕合法权益;(3)台山市政府作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不诚实且违法。2.《关于更改获取政府公开信息内容的申请书》,证明内容和证据1的证明内容一致。3.(2014)20号《公告》,证明(1)涉案被征地是《公告》第一条指定征收106亩范围内属叙龙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的40亩山坡荒地的事实;(2)台山市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第一条向社会公告“参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和《深茂铁路台山段征地拆迁补偿工作方案》文件规定执行”的事实。4.三个公共事务组织制作的《确认表》、《委托书》及《说明》,证明(1)台山市政府将所属三个公共事务组织制作的资料当做台山市政府自己履行征地和补偿安置职责进行征地现场调查确认凭证向伍伟雄、陈碧燕提供的事实;(2)台山市政府在征地行政行为中,违反《立法法》第80条第二款强制性规定,即禁止在法律之外增加本部门权力的事实;(3)台山市政府及其委托的三个公共事务组织在征收涉案土地行政行为中侵害伍伟雄、陈碧燕合法权益的事实。5.台国土公告字(2016)1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证明台山市政府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第1页顺数第14行故意提供与其公告执行相悖信息,蒙骗伍伟雄、陈碧燕的事实。6.江国土资(利用)字(2016)200号;7.粤国土资(建)函(2016)6号;8.国土资函(2015)901号。证据6—8证明(1)合法机关合法批准征地;(2)实施征地行政主体违法和征地程序违法侵害伍伟雄、陈碧燕合法权益。9.台国土规地字(1998)077号;10.《国家建设用地协议书》;11.《兑现征地补偿款证明信》。证据9—11证明(1)批准征地机关违法批准征地;(2)征地主体和征地合同主体及合同内容违法的事实;(3)台山市政府在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确认的征地侵害伍伟雄、陈碧燕合法权益的事实。台山市政府辩称:一、台山市政府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台山市政府分别于2016年3月16日、2016年3月29日收到伍伟雄、陈碧燕提出的《请求获取政府公开征地补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信息申请书》及《关于更改获取政府公开信息内容的申请书》。台山市政府已于2016年4月13曰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作出答复,并于4月18日将答复及有关资料向伍伟雄、陈碧燕送达。二、伍伟雄、陈碧燕从未向台山市政府申请公开《深茂铁路台山段征地拆迁补偿工作方案》信息,且《深茂铁路台山段征地拆迁补偿工作方案》为台山市政府实施征地拆迁补偿的内部工作指引,属于内部分工方案,并不作为对外进行补偿的法定的具有强制力的文件依据,也不是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因此,请驳回此项诉讼请求。三、伍伟雄、陈碧燕从未向台山市政府申请公开“94.605亩合计补偿946050元征地款的发放、使用情况”信息。四、台国土征公告字(2016)1号以及台国土公告字(2016)1号所述文号是笔误,正确的文号应该是台国土征公告字(2016)16号以及台国土公告字(2016)16号。综上,台山市政府的信息公开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伍伟雄、陈碧燕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依法予以驳回。台山市政府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依据:1.(2016)1号《答复书》;2.《关于申请征用划拨土地的批复》(台国土规字(1998)077号);3.《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协议书》;4.《兑现征地补偿款证明信》;5.《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新建深圳至茂名铁路江门至茂名段(江门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的通知》(江国土资(利用)字(2016)200号);6.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新建深圳至茂名铁路江门至茂名段(江门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函(2016)6号);7.(2014)20号《公告》;8.签收表;9.关于东坑蔗环山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分配委托书;10.关于台城东坑社区叙龙村蔗环山果场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款支付情况说明;11.深茂铁路台山台城段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确认表。证据1—11证明台山市政府的信息公开行为合法。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6日,伍伟雄、陈碧燕以伍伟雄名义向台山市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16年3月29日,伍伟雄向台山市政府递交《关于更改获取政府公开信息内容的申请书》,要求台山市政府向其公开并提供以下信息:1.(2014)20号《公告》所附的《台山市台城街道办事处东坑村委会深茂铁路地段征地图(约106亩)》范围内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及《2004年三台大道》在该地段征地的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政府公文;2.上述40亩山坡地中,台山市政府每次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现状调查确认凭证”;3.上述涉案40亩山坡地中,台山市政府每次征地的具体面积和地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适用的补偿标准(规范文件),以及补偿安置方案实施过程确定被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所构成补偿总金额的计算依据;4.台山市政府对上述涉案40亩山坡地两次征收补偿款项及安置补助费用发放和使用凭证。2016年4月13日,台山市政府以伍伟雄为申请人作出(2016)1号《答复书》。该《答复书》的主要内容为:一、关于你申请获取的“台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台征预字(2014)20号《征收土地预公告》所附《台山市台城街道办事处东坑村委会深茂铁路地段征地图(约106)亩》范围内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信息问题,情况如下:深茂铁路的征收土地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该批准文件名称为《国土资源部关于新建深圳至茂名铁路江门至茂名段(江门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15)901号),台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文件也及时进行了征收土地公告(台国土征公告字(2016)1号)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台国土公告字(2016)1号)。具体文件请登陆台山市国土资源局网站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查询。深茂铁路征地所涉及的东坑社区村委会土地的安置补偿前期工作已经完成,相关补偿协议已经签订。本机关现复印提供,请予签收。二、关于你申请获取的“《2004年三台大道》在该地段征地的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信息问题,情况如下:1998年12月18日,原台山市国土规划局批复同意征收位于原附城镇东坑管理区东和、东悦、聚龙村“砖窑坑、蔗环山、三斗洞(土名)”的土地94.605亩,用地单位为台山市土地统一开发总公司。该单位与被征地单位原附城镇东坑管理区签订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协议书》,并兑现了有关征地补偿款。本机关现复印提供,请予签收。三、关于你申请获取的“上述四十亩山坡地中,台山市人民政府每次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现状调查确认凭证”信息问题,情况如下:鉴于1998年土地征用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由原附城镇东坑管理区(现台城街道办事处东坑社区村委会)负责调查及发放,有关文件由其制作及保存,如需使用,请径向该村委会申请获取;关于建设深茂铁路所涉该范围内土地的青苗及附着物的确认凭证,本机关现复印提供,请予签收。四、关于你申请获取的“上述四十亩山坡地中,台山市人民政府每次征增的具体面积”信息问题,情况如下:(1)台山市人民政府每次征地的具体范围,相关地图已经有明确标示,现将该范围图示提供给你,请予以签收,如需确认你所称四十亩山坡地在征地范围内的具体位置,请自行根据图2示确定;(2)关于你所称的“地上附着物补偿使用补偿标准(规范性文件)”信息,本机关并未制作或保存此信息;(3)关于你所称的“补偿安置方案实施过程确定被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所构成补偿总金额计算依据”问题,本答复书第一、第二点已经有明确说明。五、关于你申请获取的“台山市人民政府对上述四十亩山坡地两次征收补偿款及安置补助费用发放和使用凭证”信息问题,情况如下:(1)鉴于1998年土地征收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由原附城镇东坑管理区(现台城街道办事处东坑社区村委会)负责调查及发放,有关文件由其制作及保存,如需使用,请径向该村委会申请获取;(2)建设深茂铁路所使用土地的征收补偿款,有关部门已经足额划拨给东坑社区村委会,由其按规定发放,有关文件由其制作及保存,如需使用,请径向该村委会申请获取。如对本答复不服,可自收到答复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4月18日,台山市政府将(2016)1号《答复书》及有关资料向伍伟雄进行了送达。《答复书》关于台国土征公告字(2016)1号和台国土公告字(2016)1号中的“1号”之表述,双方当事人确认属笔误,应为“16号”。本院认为,本案属政府信息公开纠纷。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规定,台山市政府对于伍伟雄、陈碧燕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具有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本案中其执法主体适格,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焦点为:台山市政府针对伍伟雄、陈碧燕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作出的(2016)1号《答复书》是否合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台山市政府在收到伍伟雄、陈碧燕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伍伟雄、陈碧燕提出的申请事项逐一进行了答复。对属于公开范围的,台山市政府已告知伍伟雄、陈碧燕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对不属于台山市政府制作和保存的政府信息也告知伍伟雄、陈碧燕相应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而伍伟雄、陈碧燕在《关于更改获取政府公开信息内容的申请书》中提出的申请事项并未直接涉及《深茂铁路台山段征地拆迁补偿工作方案》和94.605亩合计补偿946050元征地款的发放、使用情况的政府信息,故台山市政府在(2016)1号《答复书》没有回复并无不当。虽然台山市政府在对伍伟雄、陈碧燕申请事项进行答复时出现文号笔误,但这不足以影响伍伟雄、陈碧燕获取政府信息的实质权利。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台山市政府于2016年3月29日收到伍伟雄、陈碧燕提交的《关于更改获取政府公开信息内容的申请书》后,于2016年4月13曰作出(2016)1号《答复书》,并于2016年4月18日将(2016)1号《答复书》及有关资料向伍伟雄送达,可知,台山市政府的答复未超出法定期限。综上所述,台山市政府作出的台府信公开字(2016)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伍伟雄、陈碧燕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伍伟雄、陈碧燕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伍伟雄、陈碧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岩审 判 员 陈 健代理审判员 周 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晓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