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02执10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张八长与湖南雷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八长,湖南雷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02执1024号申请人张八长。被执行人湖南雷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法定代表人彭佑文,该公司董事长。张八长与湖南雷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八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302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6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南雷锋建设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湖南雷锋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长沙岳麓山支行的存款180000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 晖审判员 谭周祥审判员 彭艳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建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