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3民初39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现法与刘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现法,刘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3民初3940号原告李现法。委托代理人聂仁辉,山东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冲。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原告李现法诉被告刘冲、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李现法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承担医疗费26000元、丧葬费23193元、死亡赔偿金617756.25元、精神抚慰金7000元,主张592554元;2、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25日22时50分许,被告驾驶鲁E×××××轿车沿青垦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青垦路延集村党支部路口处时,与推着手推车由西向东步行的杨善梅发生交通事故,致杨善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广饶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现法系死者杨善梅丈夫的外甥,其与死者杨善梅不具有近亲属关系,因此李现法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对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现法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安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玲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