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02民初16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钟毅与高要市新桥镇永丰粮食加工厂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毅,高要市新桥镇永丰粮食加工厂
案由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02民初1699号原告:钟毅,男,198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幸福港湾11-705)。委托代理人:黄新星,江苏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要市新桥镇永丰粮食加工厂(普通合伙),住所地广东省高要市新桥镇赤坎迴龙墪,组织机构代码06670446-5。负责人:苏卓荣。委托代理人:苏子东,男���197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要市。原告钟毅诉被告高要市新桥镇永丰粮食加工厂(以下简称永丰加工厂)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毅的委托代理人黄新星,被告永丰加工厂的委托代理人苏子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毅诉称:原、被告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约定钟毅将已注册的使用在30类商品上的第4127918号商标许可永丰加工厂使用在商品上,自2012年11月15日起至2022年11月15日止,永丰加工厂支付使用商标商品销售额的5%给钟毅作为商标许可使用费。钟毅自2013年8月至2014年2月从永丰加工厂处购买大米166999斤,共计销售额448637元。按照双方约定,永丰加工厂应当支付销售额的5%即22433.65元给钟毅作为商标许可使用费。钟毅多��向永丰加工厂主张,永丰加工厂均没有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永丰加工厂向原告钟毅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22433.65元;2、被告永丰加工厂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永丰加工厂辩称:钟毅与我方签订了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但钟毅在2014年欠我方40多万货款,所以无再与钟毅有业务来往。米袋上面使用的“广裕牌”商标是我出钱印上去的,自钟毅欠款后我方再无与其做生意,之后,一直无法与钟毅取得联系,打他电话又不回复。现我厂仍有1万多条米袋,所以有时还有使用其“广裕牌”的袋子做生意,但数量是很少的,是为了用完那些袋。对钟毅起诉要求我支付22433.65元商标款,其实是之前钟毅有间厂,我为其做商标,当时双方约定由钟毅收取商标使用许可款1元一包。我卖米给钟毅,再由钟毅转卖给其他客户,但��钟毅直接配送给其他客户,货款是由钟毅直接收取,钟毅收到货款后再交还给我,钟毅从中扣除1元一包的商标款,剩余货款再支付给我,所以说钟毅是早已收取了商标款的了,并非我方没有支付商标款,只是我现在没有证据证明钟毅已收取了那些商标款。现在对于钟毅的诉求金额,我同意支付给钟毅。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5日,钟毅(甲方)与永丰加工厂(乙方)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一份,约定甲方许可乙方使用其注册的第30类第4127918号商标,期限自2012年11月15日起至2022年11月15日止,乙方提供销售营业额的5%给甲方作为许可使用费等等。合同签订后,钟毅认为永丰加工厂没有足额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22433.65元,遂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庭审过程中,本院向钟毅晰明,须向本院提交其具有涉案“广裕牌”商标注册证明的材料,钟毅同意在庭审后5天内向本院提交但逾期没有提交。2016年10月10日,本院再向钟毅的委托代理人邮寄送达《限期举证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天内向本院提交其具有合法的商标使用许可证明材料,但至今没有向本院提交相关材料。本院认为:本案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钟毅与永丰加工厂于2012年11月15日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合同时该合同成立,但钟毅至今未能够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涉案商标的商标使用许可证明材料以证明其具有涉案商标的专用权,该合同的效力为待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钟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钟毅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钟毅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61元,由原告钟毅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的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肖 旦审 判 员 李晓萍人民陪审员 张殷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覃燕飞第1页共4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