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81执13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陈帮长与兰金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帮长,兰金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81执1342号申请执行人:陈帮长,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邵武市。被执行人:兰金春,男,1965年2月5日出生,邵武市国家税务局干部,住邵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帮长与被执行人兰金春民间借贷纠纷[(2010)邵民初字第87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帮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兰金春的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781执13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文渊审 判 员 刘军伟代理审判员 杨雪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温惠彬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