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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5执8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忠民与被执行人刘金山、刘小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忠民,刘金山,刘小荷,刘忠民,刘金山,刘小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5执8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忠民,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良,泉港区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刘金山,男,198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执行人:刘小荷,女,198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忠民与被执行人刘金山、刘小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刘金山、刘小荷发出执行通知书与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据实申报财产,但其未履行。2016年7月11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金山、刘小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予以公布。2016年12月18日,本院依法法查封被执行人刘金山所有的闽C8AH1**号小型汽车(未能控制车辆)。本院依职权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刘金山、刘小荷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12月2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继续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指定申请执行人应于2016年12月28日前书面继续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但其未在指定期限前向本院书面提供被���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威执行员 陈智平执行员 陈龙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施宣锚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