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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刑更37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炳志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炳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3761号罪犯杨炳志,男,1957年3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2日作出(2013)穗云法刑初字第4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炳志犯非法收购罪、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2013)穗中法刑一终字第378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杨炳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杨炳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炳志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3次;2016年4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已交罚金30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炳志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炳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9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建 扬审判员 欧阳建辉审判员 钱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 雯 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