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9民初8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蔺华元与王远熊、余德清侵权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华元,王远熊,余德清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9民初839号原告:蔺华元。被告:王远熊。被告:余德清。原告蔺华元诉被告王远熊、余德清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因原告蔺华元未在接到受理通知书后7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清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