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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9民初8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蔺华元与王远熊、余德清侵权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华元,王远熊,余德清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9民初839号原告:蔺华元。被告:王远熊。被告:余德清。原告蔺华元诉被告王远熊、余德清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因原告蔺华元未在接到受理通知书后7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清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