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更41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远强减刑假释决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远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6)粤06刑更4154号罪犯刘远强,男,197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0日作出(2010)云刑初字第882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刘远强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刘远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11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4年9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刘远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刘远强具有一定的悔改表现,但其在考核期内平均每月消费较高,结合其履行财产刑的情况,本院决定对其暂不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罪犯刘远强暂不予减刑。将(2016)粤高监刑执字第4809号减刑建议书退回广东省高明监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