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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刑终2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武超,郭柱,贾志伟,张涛赌博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涛,郭柱,武超,贾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刑终243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涛,男,1974年4月30日出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梨树县。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2月4日被梨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双辽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郭柱,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梨树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逮捕。同年3月25日被双辽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5日被原审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武超,男,1979年2月20日出生于吉林省双辽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梨树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5日被原审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贾志伟,女,1974年8月18日出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梨树县。曾因犯赌博罪,于2014年5月6日被梨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2016年6月8日被原审法院取保候审。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郭柱、张涛、贾志伟犯赌博罪,被告人武超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6年6月7日作出(2016)吉0382刑初10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张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于伟力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张涛及原审被告人郭柱、贾志伟、武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12月29日至30日,被告人郭柱伙同张涛组织赌局从中获利,被告人武超提供其姐武某的家中作为赌博地点,召集参赌人员以“牌九”为赌具进行赌博活动,并雇佣被告人贾志伟负责抽红和看管抽红箱子。2015年29日晚,被告人郭柱、张涛抽红共得人民币7000元左右。2015年12月30日晚,该赌局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柱、张涛、武超、贾志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提供的扣押、收缴的赌资;办案说明、被告人归案情况、双辽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双辽市公安局证据保全决定书、双辽市公安局收缴物品清单、梨树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公民户籍信息等书证;邢某、崔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涛、郭柱以营利为目的,聚集多人赌博,从中抽红渔利,被告人贾志伟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之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武超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聚众赌博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涛、郭柱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贾志伟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涛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张涛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故对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涛其主观恶性较小,且社会影响不大,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郭柱、贾志伟、武超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经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评估,依法可适用非监禁刑。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各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一款【赌博罪】、二款【开设赌场罪】、第七十二条【缓刑的适用】、第七十三条第【缓刑的考验期限】、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第六十四条【追缴、没收】第二十五条【共犯】、第二十六条【主犯】、第二十七条【从犯】、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缴纳期限】、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执行】之规定,判决撤销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2012)梨刑初字第355号刑事判决主文中被告人张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的缓刑部分;被告人张涛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合并罚金为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郭柱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贾志伟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武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被公安机关追缴的违法所得及被扣押的赌资予以收缴和没收,上缴国库。张涛上诉称,原审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检察机关意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资认定属实;原审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审判决认定体现了罚当其罪,关于上诉人张涛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原审法院撤销原判缓刑,与新判刑罚合并执行不属不当,但可否再次适用缓刑,因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请法院依法裁决。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并有原审法院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上诉人张涛、原审被告人郭柱、武超、贾志伟在原审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的供述,且有公安机关提供的扣押、收缴的赌资;办案说明、被告人归案情况、双辽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双辽市公安局证据保全决定书、双辽市公安局收缴物品清单、梨树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公民户籍信息等书证;邢某、崔某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涛、原审被告人郭柱以营利为目的,聚集多人赌博,从中抽红渔利,原审被告人贾志伟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之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原审被告人武超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聚众赌博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张涛、原审被告人郭柱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原审被告人贾志伟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上诉人张涛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关于上诉人张涛提出的原审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已充分考虑上诉人张涛的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影响不大,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等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对上诉人的量刑并无不当,二审审理期间量刑情节未发生变化,对相关量刑情节不再重复评价,故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 莉审判员 李晓霞审判员 李 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