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民申1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胡某某因与被申请人苏炜轩及二审被上诉人姚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某某,苏某某,姚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申1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XX区XX路**号**栋**房。委托代理人刘某某、龙某某,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XX县XX乡XX村**组**号。委托代理人戴某某,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XX区XX路**号**栋**房。再审申请人胡某某因与被申请人苏某某及二审被上诉人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5)长中民二终字第05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胡某某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有三份DCC个人活期明细账查询清单可以证明本案争议借款中的3万元于当天作为利息返还给了苏某某,其他借款全部转借给案外第三人,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二审审判决关于本案争议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及借款本息金额为186250元的认定均应推翻。二、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错误。借条上没有约定借款用途,以姚某某的工资收入,也不可能有如此频繁和大额的资金进出,二审判决认定本案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缺乏证据证明,并随之产生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再审本案。苏某某发表意见称:一、胡某某提供的证据当时可以调取而没有调取,不属于新证据。二、相关借款到账后确实转出去了,但没有证据证明没有用于家庭开支。三、胡某某是知道本案借款的相关情况的,其中有一次还款就是通过胡某某本人的账户偿还的。故二审判决公平公正,请求驳回胡某某的再审申请。姚某某发表意见称:胡某某所陈述的都是事实。本院认为:一、关于胡某某提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的再审申请理由。胡某某申请再审时提出有DCC个人活期明细账查询清单等新证据可以证明本案争议借款中的3万元于当天作为利息返还给了苏某某,其他借款全部转借给案外第三人,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听证审查,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在原一、二审时即已经存在,不属于新证据的范围,且借款当日姚某某虽然取走借款3万元,但无法证明该3万元已经作为利息返还给了苏某某,也不足以证明其他借款是用于姚某某个人支出,与其家庭生活无关。故胡某某提出的待证主张均不能成立,其提出的该项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胡某某提出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经查,本案债务产生于胡某某与姚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证据证明被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且借款发生后,苏某某又于2014年4月7日收到了从胡某某银行卡上转账偿还的借款3万元。故本案争议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胡某某提出的该项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应予维持。胡某某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立案再审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胡某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郭伏华审 判 员 易伟玲代理审判员 徐琳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谭 洋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