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92民初23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新世界发展(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定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世界发展(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定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2335号原告:新世界发展(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兆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应生、黄亚黎,该公司员工。被告:刘定力。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世界发展(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定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世界发展(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世界发展(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世界发展(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世界发展(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桂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振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