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4民初43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大连长城饭店有限公司与马景龙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长城饭店有限公司,马景龙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4345号之一原告:大连长城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贺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永亮,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雪松,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景龙,男,住大连市。原告大连长城饭店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景龙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亚茹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亚茹人民陪审员 王敬君人民陪审员 魏丽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艳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