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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4民初43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大连长城饭店有限公司与马景龙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长城饭店有限公司,马景龙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4345号之一原告:大连长城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贺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永亮,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雪松,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景龙,男,住大连市。原告大连长城饭店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景龙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亚茹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亚茹人民陪审员  王敬君人民陪审员  魏丽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艳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