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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执42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宜平,上海轩松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2执4247号申请执行人:李宜平,女,1968年12月4日出生,民族,住闵行区闸北区虬江路XXX弄XXX号XXX室。被执行人:上海轩松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原名上海知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闵行区纪鹤路XXX号第4幢C126室。法定代表人:黄波,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闵劳人仲(2014)办字第2767号裁决书,在执行李宜平与上海轩松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上海轩松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上海法院执行管理系统、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名单及曝光台。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但其表示暂时无法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闵劳人仲(2014)办字第2767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俞海斌审 判 员  徐 强代理审判员  彭 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沈璠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