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81民初17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任小龙与湖北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小龙,湖北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81民初1751号原告任小龙,男,汉族,1973年5月生,住赤壁市。委托代理人陈安平,赤壁市蒲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北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壁农商行),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12003317242143。所在地:湖北省赤壁市河北大道267号。法定代表人郑永和,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仁新,该行合规管理部主任。代理权限:全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张继新,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任小龙与被告赤壁农商行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任小龙于2016年10月2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小龙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小龙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任小龙负担。审判员 周向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