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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执字第19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秀英与被执行人杨新赐、王秀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秀英,杨新赐,王秀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19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秀英,女,196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陈纯利,晋江市永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杨新赐(曾用名杨新),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王秀也,女,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申请执行人杨秀英与被执行人杨新赐、王秀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的(2015)晋民初字第16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返还借款16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经向中国建设银行等多家银行多次进行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或其他���产。鉴于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先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庆明执行员  杨人从执行员  王美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