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8民初47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与高超、金桂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高超,金桂,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8民初4756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27号。主要责任人:徐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平蓥,浙江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超,男,汉族,1991年3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被告:金桂,女,汉族,1971年11月1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建国北路639号19楼。主要负责人:董悦。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诉被告高超、金桂、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计54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傅佳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