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86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张志永诉崔玉林修理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永,崔玉林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8631号原告张志永,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被告崔玉林,男,1985年8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永诉被告崔玉林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志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崔玉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志永撤回对被告崔玉林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志永撤回对被告崔玉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志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郭 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彤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