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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86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张志永诉崔玉林修理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永,崔玉林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8631号原告张志永,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被告崔玉林,男,1985年8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永诉被告崔玉林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志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崔玉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志永撤回对被告崔玉林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志永撤回对被告崔玉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志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郭 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彤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