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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执23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高莉莉、杨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莉莉,杨萍,高莉莉,杨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23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莉莉,女,199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杨萍,女,196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2015)甬鄞江民初字第472号申请执行人高莉莉与被执行人杨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萍应支付执行款55000元。在执行中,轮候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杨萍名下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石碶街道雍景苑28幢1001室的房屋,但在短期内难以处理完毕。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12执230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宏良审判员  卢树立审判员  项宇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静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