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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4执4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5

案件名称

信阳力人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信阳力人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4执425号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信阳力人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单位地址:信阳市荣基广场南2号楼110号。法定代表人程静。本院立案执行的被执行人信阳力人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被处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信阳力人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未按我院作出的(2015)商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信阳力人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面临破产边缘,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商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可随时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郁峰审判员  刘 辉审判员  岳昌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孟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