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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5执35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江智方与郭小燕合同纠纷2016执3507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智方,郭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5执3507号申请执行人:江智方,住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郭小燕,住广州市越秀区。原告江智方诉被告郭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34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江智方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小燕支付借款本金7万元以及利息、受理费等暂合计8909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江智方申请执行的时候提供被执行人郭小燕的财产线索:本案诉讼保全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郭小燕名下的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建设二马路29号3303房。由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没有提供被执行人郭小燕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除发现被执行人郭小燕名下广州市越秀区建设二马路29号3303房外未发现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上述房产已被广州市越秀区法院以(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709号案查封。本院已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向该院发出参与分配函,现尚未有处理结果。鉴于此,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05执350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琼代理审判员  李晓阳代理审判员  陈文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