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志广与路海玉、赵新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广,路海玉,赵新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21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广,住该村61号。被执行人路海玉,住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赵新炜,住庆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志广与被执行人路海玉、赵新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4)庆西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1.被告路海玉归还原告张志广借款90万元,并从借款之日(2013年2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年利率6%的四倍支付利息至还款之日止。2.被告赵新炜对被告路海玉借原告张志广债务负连带责任。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张志广与被执行人赵新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赵新炜于2016年10月8日归还一万元,剩余借款被执行人赵新炜于每季度初归还一万元整,直至付清全案执行标的额为止。执行费8838元由被执行人赵新炜负担,目前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张志广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赵新炜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张志广可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6)甘1002执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金 波审判员 王丽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惠博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