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行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孙浩与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大红门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浩,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大红门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6行初300号原告孙浩,男,1989年3月11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大红门大队,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西前街137号。法定代表人战忠东,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李震彪,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大红门大队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前,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大红门大队工作人员。原告孙浩认为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大红门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违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期间,原告孙浩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孙浩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孙浩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阎雪莲审 判 员 周 循人民陪审员 李利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姜尚言胡一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