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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民初144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顾凤与潘秀莲、张肇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凤,潘秀莲,张肇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14404号原告:顾凤。委托代理人:姚君坤,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秀莲。被告:张肇锋。原告顾凤诉被告潘秀莲、张肇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顾凤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4元,减半收取计2,827元,由原告顾凤负担。审 判 长  唐军芳审 判 员  费正权人民陪审员  邬伯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崔 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