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刑更171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大林走私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大林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17111号罪犯李大林,女,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赫章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临沧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二月十日作出(2004)临中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大林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六年四月三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云高刑执字第2342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二○一二年十一月九日、二○一四年一月九日、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经本院七次裁定共减刑八年零六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于二○一六年九月十九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李大林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大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另查明,该犯系病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病情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大林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大林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6年4月30日起至2016年12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审 判 员 赵 敏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顾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