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05执5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王远奇与吴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远奇,吴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05执560号申请执行人:王远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被执行人:吴志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原住韶关市曲江区,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王远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韶关市中级他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2民终1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规定: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借款xx万元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诉讼费、公告费共xxxx元;被执行人逾期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对此案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七天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所、国土局、车管所等相关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去向,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同时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粤0205执560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胜芳审判员 周超盛审判员 黄丽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