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催113号
申请人:李国富,男,197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申请人李国富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8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李国富遗失其持有的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4636股普通记名股票(股票号码:0xxxxxxx;每股面值:1元;发行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人:李国富;发行日期:2009年12月22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李国富有权向发行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求补发。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李国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顾玮琦
审判员 何杰才
审判员 徐 艳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卢海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