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岱执民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浙江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潘政祥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潘政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岱执民字第28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潘政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舟岱商初字第0027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潘政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潘政祥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潘政祥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潘政祥(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87的存款人民币4529202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忆儿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