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刑申2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冀刑申262号李建华:你因李伟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不服本院(2015)冀刑一终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和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沧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原裁判认定事实错误,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原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李伟涛在东庄村因故与被害人王占峰等三人发生口角后驾车离开现场,王占峰等人投掷砖头将李伟涛的汽车后玻璃砸破,李伟涛调转车头追逐王占峰等人的汽车,过程中连续两次倒车、三次向前加速行驶,先后撞上一辆电动自行车、被害人周元吉、一辆单排车,仍不停车,继续高速追逐被害人车辆,看到对方汽车停车后仍不减速,强行从右侧行驶,撞上下车的王占峰,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王占龙等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等证据证实。原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本院依法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