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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2民初71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日照荣昌机械有限公司与丁原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荣昌机械有限公司,丁原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7155号原告日照荣昌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861229149,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山东路西169号屯沟村西2幢1单元107号,联系电话:0633862****。法定代表人王丙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波,日照东港华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丁士超,日照东港华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丁原波,男,195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丁原波名下的鲁L×××××号车辆予以查封。保全标的额为5万元。原告已提供房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原告提供的王丙荣名下的担保房产房权证日房字第××号房产予以查封。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出租、抵押、毁坏、赠与、变卖等。二、将被告丁原波名下的鲁L×××××号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出租、抵押、毁坏、赠与、变卖等。三、查封期限为二年,原告撤诉或债务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查封。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查封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安晓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祥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