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3刑更31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陈正福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正福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3159号罪犯陈正福,男,1982年4月12日出生于重庆市璧山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作出(2010)九法刑初字第846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正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未缴纳),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8000元(未退赔)。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5月10日、2014年6月25日、2015年8月18日三次裁定共计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6年10月21日以罪犯陈正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对执行机关的建议及依据等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陈正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2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应准予减刑。鉴于其对财产刑尚未执行,对被害人损失未退赔,应予适当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正福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0年4月30日起至2019年6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山中审 判 员 庞志红代理审判员 南洪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梅琼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