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民初59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陈亚萍与金玲莲、钟良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亚萍,金玲莲,钟良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5968号原告:陈亚萍,女,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金玲莲,女,196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钟良昌,男,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原告陈亚萍与被告金玲莲、钟良昌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陈亚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亚萍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双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雅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