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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民初59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陈亚萍与金玲莲、钟良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亚萍,金玲莲,钟良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5968号原告:陈亚萍,女,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金玲莲,女,196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钟良昌,男,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原告陈亚萍与被告金玲莲、钟良昌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陈亚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亚萍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双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雅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