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7102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洛阳铁路运输法院与王扎娃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铁路运输法院,王扎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洛阳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7102执18号申请执行人:洛阳铁路运输法院。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含嘉仓街9号。被执行人:王扎娃,曾用名王顺利,男,汉族,1972年2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鲁山县。本院在执行(2016)豫7102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并处王扎娃罚金刑一案中,于2016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王扎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扎娃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王扎娃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土地,无机动车辆以及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豫7102刑初11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王扎娃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时,本院依法恢复执行。审判长 彭志勇审判员 苑亚洪审判员 杨 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桑春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