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02民初21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辽源市誉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罗文柄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源市誉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罗文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402民初2104号原告:辽源市誉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聂兴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红阳。委托代理人:崔建。被告:罗文炳,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委托代理人:罗文辛,住辽源市,系罗文炳哥哥。原告辽源市誉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誉翔房地产)诉被告罗文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红阳、崔建,被告委托代理人罗文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誉翔房地产诉称,2014年,誉翔房地产聘用罗文炳负责企业内部技术、协调、施工进度管理等工作。2016年1月,罗文炳未交接工作擅自离岗,导致誉翔房地产主要工作无法进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后罗文炳以誉翔房地产拖欠其工资为由申请仲裁,辽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在未查清事实情况下,裁定出错误的结果。故诉讼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对辽劳人仲裁字(2016)32号裁决书的第一项进行纠正,依法判定誉翔房地产不承担给付责任并由罗文炳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罗文炳辩称,2014年6月至2016年1月,罗文炳在辽源市誉翔房地产检察新村酒店式公寓项目建设工程部工作,担任甲方代表,具体负责施工现场工程技术工作、协调工作、进度管理工作。工作期间一直起早贪黑、节假日和星期日不休息、尽职尽责,按时保质地完成了各项工作。2016年1月15日,检察新村酒店式公寓项目经过验收专家组和辽源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综合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合格。说明罗文炳与誉翔房地产约定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誉翔房地产称罗文炳擅自离岗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与事实严重不符。誉翔房地产一直拖欠罗文炳工资,罗文炳提出劳动仲裁,仲裁结果认定誉翔房地产拖欠罗文炳工资80,000.00元,誉翔房地产应依法履行给付责任。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实如下,2014年6月,罗文炳到誉翔房地产承建的检察新村酒店式公寓项目从事土建技术工程管理工作至2016年1月22日,誉翔房地产未与罗文炳签订劳动合同,未为罗文炳缴纳社会保险费。2016年1月22日之后,罗文炳未到誉翔房地产工作,也未与誉翔房地产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等手续。2016年7月4日,罗文炳到辽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誉翔房地产支付2014年6月至2016年1月拖欠工资80,000.00元;支付2014年6月至2016年1月期间劳动补偿金20,000.00元;支付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未休息加倍工资;支付施工期间平均每天工作13小时,一周累计工作91小时,超出劳动法规定的44小时工作时间的超时工资以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016年7月27日,辽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辽劳人仲裁字(2016)32号裁决书,裁决结果为誉翔房地产支付罗文炳2014年6月至2016年1月期间拖欠工资80,000.00元工资;驳回罗文炳的其他仲裁请求事项。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誉翔房地产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辽劳人仲裁字(2016)32号裁决书,证明誉翔房地产对仲裁裁决书裁决第一项给付罗文炳工资80,000.00元的裁决不服。誉翔房地产用一台轿车顶抵罗文炳工资50,000.00元。罗文炳质证无异议。工资收款收据7张,证明罗文炳收到工资80,000.00元和10,000.00元的住房补贴。罗文炳质证无异议。车票2张,分别为2014年7月1日辽源市到秦皇岛1张,2014年7月8日秦皇岛到四平1张。证明罗文炳来誉翔房地产实际工作日期为2014年7月8日。罗文炳质证认为,罗文炳是从2014年6月份开始到誉翔房地产工作。车票1张、加油票2张,分别为2014年12月2日辽源市到秦皇岛的车票1张,2015年3月4日、2015年3月6日在辽宁铁岭、开原经营部加油站加油票2张,证明2014年12月2日至2015年3月4日之间罗文炳在秦皇岛家中休息的事实。罗文炳质证认为,对回家的事实无异议,但是口头约定无论闲忙都正常支付工资。施工现场照片8张,证明罗文炳在工程施工期间有工作失职的责任。罗文炳质证无异议。罗文炳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誉翔房地产总经理朱作坤出具的罗文炳工资支付情况1份,证明罗文炳在誉翔房地产处工作20个月,工资总额220,000.00元。其中工资从2014年6月-2016年1月共计20个月200,000.00元,住房费用2年20,000.00元。誉翔房地产实际支付工资以及住房费用105,000.00元,其中2014年支付现金15,000.00元,2014年用一台北京现代车JD87888顶抵工资50,000.00元,2015年支付现金40,000.00元,尚欠115,000.00元。2016年1月16日后(打条后),誉翔房地产又分三次支付了工资35,000.00元,至今尚欠工资80,000.00元。誉翔房地产质证认为,对欠条的真实性无异议,对欠条的内容有异议,罗文炳在誉翔房地产处工作时间是2014年7月至2016年1月,共计19个月。其中有3个月是在放假期间,也就是说罗文炳在誉翔房地产处工作有效时间为16个月。从誉翔房地产给付罗文炳工资的收款收据与罗文炳出示的证据表明的内容不符,罗文炳的工资从2014年7月到2014年9月实际应为每月5,000.00元。检察新村酒店式公寓项目竣工验收纪要,证明罗文炳负责的工程竣工验收,质量合格。誉翔房地产质证认为,主体工程验收合格,但小范围存在瑕疵。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誉翔房地产是否拖欠罗文炳工资。誉翔房地产总经理朱作坤出具的罗文炳工资支付情况证据,能够证明誉翔房地产拖欠罗文炳工资115,000.00元的事实,后誉翔房地产又支付部分工资,现尚欠罗文炳工资80,000.00元,誉翔房地产应予支付。誉翔房地产现对罗文炳在誉翔房地产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有异议,因誉翔房地产与罗文炳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朱作坤系誉翔房地产总经理,出具的罗文炳工资支付情况证据,构成表见代理,誉翔房地产现要求撤销,不符合法定撤销条件,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辽源市誉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被告罗文炳工资8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辽源市誉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贺人民陪审员 刘艳秋人民陪审员 吴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丁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