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民初30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初3077号原告:赵某某,住平泉县。被告:王某某,住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赵秀荣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为150.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祁云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志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