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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民初30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初3077号原告:赵某某,住平泉县。被告:王某某,住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赵秀荣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为150.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祁云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志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