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2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董伟贷款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惠市隆原电气安装有限公司,董伟
案由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02刑初196号公诉机关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德惠市隆原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德惠市经济开发区长青街。法定代表人董伟,该公司经理。诉讼代表人孟祥来。被告人董伟,出生于吉林省德惠市,初中文化,系德惠市隆原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吉林省德惠市。因本案于2016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孙殿庆,吉林庆合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南检公诉刑诉【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德惠市隆原电气安装有限公司、被告人董伟犯骗取贷款罪,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宏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孟祥来,被告人董伟及其辩护人孙殿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德惠市隆原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为获得银行贷款,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由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董伟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提交虚假企业净资产证明及虚假购销合同,并利用德惠市工商联会员的身份,于2013年4月25日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签订联保体授信合同,获取了人民币2600000元(以下币种同)授信额度。次日,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按照董伟的借款申请,按照董伟提供的虚假《销售合同》向中国民生银行长春红旗街支行孙锐的银行账户内发放此数额贷款人民币2600000元,后转账至董伟银行账户内,用于德惠市隆原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材料费等支出。此贷款到期后,董伟通过宋树峰如期代为偿还了该笔贷款。被告单位德惠市隆原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为再次获得银行贷款,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由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董伟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提交虚假企业净资产证明及虚假购销合同,于2014年5月4日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签订了综合授信合同,获取了2000000元授信额度。当日,董伟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申请借款200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并向银行提供保证金100000元、风险准备金60000元,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按照董伟提供的虚假《购销合同》向中国民生银行长春分行营业部宋树峰的银行账户内发放贷款2000000元,该笔贷款董伟用于偿还宋树峰的欠款。此后,董伟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偿还贷款本息合计149419.82元,截止2016年2月29日,德惠市隆原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尚欠银行贷款本金1949419.82元,至今尚未归还。上述事实,被告单位德惠市隆原电气安装有限公司、被告人董伟及其辩护人孙殿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虚假房产证二份、抓获经过、报案材料、长春电力建设公司情况说明、松原电力工程总公司证明材料、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民生银行出具证明、说明、德惠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出具证明、松原供电公司出具证明、购销合同、销售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收据、民生银行联保授信调查报告、商户授信调查报告、联保体授信合同、联保体授信合同、借款凭证及放款通知书、借款支用申请书、借款支用申请书、授信额度启用通知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戴建国、王玉民、孙锐、宋树峰、王春玲、洛士婧的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德惠市隆原电气安装有限公司、被告人董伟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德惠市隆原电气安装有限公司、董伟犯骗取贷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对德惠市隆原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实行“双罚制”。鉴于董伟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对董伟的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的两次骗取银行贷款4600000元,其中第一次贷款2600000元已如期偿还,且董伟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因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罪】、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第五十二条【罚金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德惠市隆原电气安装有限公司犯骗取贷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董伟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2018年1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三、责令被告单位德惠市隆原电气安装有限公司退赔被害单位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人民币一百九十四万九千四百一十九元八角二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孙天琴代理审判员 张大石人民陪审员 李惠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姝舒 关注公众号“”